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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叉车租赁总结五大要点!

2021-06-01 点击数:512
苏州叉车租赁总结五大要点!
施工合同未取得建设工程审批手续的效力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但业主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除外。但如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或建设许可,则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应认定有效。
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业主,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包括哪些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规定的“挂靠”行为:
(1)以具有从事建筑施工活动资格的个人、合伙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但没有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
出租设备的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3)未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通过联合、合作、内部承包等名义,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变相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在下列情况下,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即为有效:
(1)劳务分包人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备租赁业务分包人;
(2)分包业务范围:建筑施工工程(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料加工、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板材、架线等)。
(3)承包方式为建筑设备,劳务,小型机械设备,辅助材料的供应。
根据本合同,设备租赁作业承包商负责租赁施工中的大型机械设备、周转物料和主要材料、设备,而不是将其分包给吊车、叉车。
第四,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应如何认定?
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交由其下属分公司或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总而言之,中国叉车行业已经开始进入一个以叉车租赁、二手叉车交易、维修服务和配件销售为代表的后叉车市场时代。我国大部分叉车生产和销售企业,叉车零部件企业和叉车租赁企业,都应该认清形势,找准定位,开拓叉车后市场,发展用户,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目前,叉车租赁这一新型业务正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青睐,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许多工程机械都是通过租赁方式实现的,因为叉车租赁不仅为客户提供了方便,而且使叉车的使用更有保障。但租叉车和买叉车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笔者将叉车出租时的注意事项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
对企业而言,叉车租赁具有盘活资金保证资金灵活性,更好地保障企业运营,降低重资产消耗的成本和风险,还具有车辆灵活,零维修成本,管理简便,安全可靠等优点,在美国、欧洲等成熟市场中,叉车租赁已占总销量的70%左右,而中国目前叉车租赁大概只有5%左右,发展空间非常大。目前,中国叉车租赁市场正处于一个群雄并起、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可以说是国内外叉车企业的角逐。
首先,叉车租赁表面上是技术服务,实际上是金融服务,租赁离不开金融,如果没有那些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叉车租赁没人能玩得起。但是,这种美好的日子可能已经接近尾声。后来拿到租车订单然后去办贷款的时候,叉车租赁老板发现越来越难办,条件也越来越苛刻。理由是“人家没必要跟你吵,租叉车赚钱好难好复杂”,就算把利息搞下来也会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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